林女士能如愿吗?
房屋买了7年不知面积多少
2000年8月15日,林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泉州市区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中提到,房屋面积为102.6平方米,每平方米1620元。
房屋建好、拿到钥匙、装修,林女士成了房屋的主人。几年来,让她一直放心不下的是,房产证一直没办理下来。
转眼到了2007年4月16日,林女士又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对房屋的面积测量了一番。结果令林女士大吃一惊:自己买了7年的房屋,竟然“多了”18.96平方米。依原售房合同的约定,她应补交购房款30715元,但开发商放弃了,不再要求她补交这份钱。
2007年5月28日,林女士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凭空“多出”18.96平方米,且无需再交一分钱,这本是好事,可林女士却笑不出来。原来,早在几个月前,林女士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张女士,现在缺的只是一份过户手续。
房东反悔不过户状告买主
2007年1月28日,张女士和林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向林女士购买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2.6平方米,价格42万元。此外,还约定首付款和付款方式。
10多天后,两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补充协议,林女士保证于2007年2月4日之前,将房屋及部分电器交给张女士使用。当天,张女士将首付款13万元交给林女士,并接收了房屋入住。
眼看着多了“18.96平方米”的房屋,成了别人的了,林女士很不是滋味,思考再三,她反悔了。
其实,张女士心里的一块石头一直放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还没办好。当知道林女士已将产权证办下来后,张女士找到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反而被要求支付多出的房屋面积的钱款。
双方谈不拢,张女士走进丰泽区法院,要求林女士协助将产权证过户给她。
不想,这个时候,林女士也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房屋成交价格42万元变更为497614元。林女士说,按照原来的约定,每平方米均价为4093.57元,如今房屋多出了18.96平方米,张女士理当支付这笔钱。
历经两审判买家需再付7万多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林女士在诉讼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争议,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女士请求林女士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手续,应予支持。至于面积误差18.96平方米,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面积102.6平方米的房价42万元,每平方米为4093.57元,面积误差款77614元,应将房价总款变更为497614元。张女士需再支付77614元给林女士。
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均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说,自己当初跟林女士买房子,签订的合同是“一套”房屋,这就意味着是以“套”来计算的,而不是以面积多少来计算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说,退一万步讲,即使要补偿,最多也只能补偿对方30715元,即18.9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620元来计算。但张女士的理由并未获得中院的采纳。
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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