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律师:由于房屋产权属张某父亲,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处分该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父亲的追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很显然签订无效合同的责任在张某一方,朱女士据此可要求张某返还定金两万元并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朱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金女士:我丈夫系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丈夫因交通意外去世,丈夫所在单位要求我们继承人把丈夫所持有的股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由公司回购,请问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合法?
汪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丈夫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你们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对股份进行回购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你丈夫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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